(2017)辽1322民初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潘孝阁诉被告周桂霞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孝阁,周桂霞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3178号原告:潘孝阁,男,195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铁南街道。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辉,建平县博远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周桂霞,女,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建平县铁南街道。原告潘孝阁诉被告周桂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潘孝阁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孝阁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潘孝阁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