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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潘孝阁诉被告周桂霞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孝阁,周桂霞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3178号原告:潘孝阁,男,195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铁南街道。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辉,建平县博远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周桂霞,女,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建平县铁南街道。原告潘孝阁诉被告周桂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潘孝阁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孝阁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潘孝阁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