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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杨健与池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健,池学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3351号原告:杨健,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被告:池学新,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原告杨健与被告池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杨健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健撤诉。案件受理费4385元(减半收取),经本院院长批准退还原告杨健;送达费90元,由原告杨健负担。审判员  张健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满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