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杨健与池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健,池学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3351号原告:杨健,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被告:池学新,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原告杨健与被告池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杨健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健撤诉。案件受理费4385元(减半收取),经本院院长批准退还原告杨健;送达费90元,由原告杨健负担。审判员 张健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满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