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02执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文章与被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西庄二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章,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西庄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791号申请执行人何文章,男,蒙古族,1967年9月1日出生,农民,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西庄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西庄二村。法定代表人李增和,主任。申请执行人何文章与被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西庄二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150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西庄二村村民委员会在大林镇政府农经站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明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春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