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83执4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湖北省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付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4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被执行人刘付敏,女,196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2016)鄂0683民初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刘付敏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付敏名下的位于枣阳市xxxx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限余刘付敏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变)卖所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郭群青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