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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苏梅与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苏梅,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984号原告:赵苏梅,女,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程华,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现住浙江省义乌市。关于原告赵苏梅诉被告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楼小康独任审判。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告赵苏梅负担。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