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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玉云诉崔伯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云,崔伯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511号原告:赵玉云,女,汉族,生于1974年8月4日,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城关镇泰昌花园*栋*单元***室,身份证号6203211974********。被告:崔伯义,男,汉族,生于1952年12月19日,甘肃省金昌市人,住金川区恒昌国际。原告赵玉云诉被告崔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赵玉云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云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玉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玉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银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