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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某、陈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124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被执行人:陈平,男,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陈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106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银珍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不宜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平目前已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某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国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代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岑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