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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1执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宗良与张燕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良,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1执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宗良,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张燕,女,1983年5月出生,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执行张宗良与张燕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燕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燕的银行存款1600元,并冻结了该账户。2017年7月19日与申请人张宗良电话沟通,告知了本案目前的执行情况并已将被执行人张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张宗良电话中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崇润审判员  王普贤审判员  杨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京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