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湖南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程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程舜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546号原告:湖南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9号陆都小区湖南商会大厦1001房。法定代表人:崔贵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浩,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程舜,男,199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98号30楼4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刘程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45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725.5元,由原告湖南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牌人民陪审员 郭开华人民陪审员 罗建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佳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