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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4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史振与邢明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振,邢明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465号原告:史振,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龙,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明贵,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史振与被告邢明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史振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邢明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振撤回对被告邢明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史振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