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民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字第1507号原告:刘某,女,196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丹江口市人,工人。被告:李某,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丹江口市人,工人。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要求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彭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雅雯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