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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程新初与姚建平、殷建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新初,姚建平,殷建国,姚伟杰,谭文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135号原告:程新初,男,196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被告:姚建平,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被告:殷建国,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姚伟杰,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谭文武,男,1965年4月3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原告程新初诉被告姚建平、殷建国、姚伟杰、谭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程新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166734元;2.判令被告三连带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93667元(从2016年10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7月19日,之后仍按月息2%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四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73067元(从2016年10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7月19日,之后仍按月息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4.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姚建平与被告殷建国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10日,被告姚建平因承包工程需要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息3%,借款期限一年,原告以现金支付方式向被告出借款项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同时被告姚伟杰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并出具《借款担保人承诺书》,自愿为被告姚建平向原告借款的50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6年6月17日,被告姚建平因项目工程流转资金需要再次向原告借款40万元,约定月利息3%,借款期限为一年,原告以现金支付方式向被告出借款项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同时,被告谭文武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并出具《借款担保人承诺书》,自愿为被告姚建平向原告借款的40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姚建平仅支付利息至2016年9月份,之后再未履行付息还款义务,被告殷建国应对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姚伟杰、谭文武作为借款保证人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还款义务。为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程新初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两笔借款,虽然该两笔借款的借款人为同一主体,但是为该两笔借款提供担保的担保主体不同,且各自是独立的借款合同,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应根据每个借款合同分别起诉,各自分开审理。原告程新初在担保主体不同的情况下,将两笔借款合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新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新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袁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