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上海福汇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福汇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4民催3号申请人:上海福汇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邱恒达。申请人上海福汇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20005224280220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日期2017年3月13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6月13日,出票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厦门市宝瀚工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人民币90888元,持票人和被背书人上海福汇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福汇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丹丹审 判 员 黄智敏审 判 员 胡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