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扎鲁特旗晟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照那斯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鲁特旗晟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照那斯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161号原告:扎鲁特旗晟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徐洪学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台山街西段(八居委)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男,194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系扎鲁特旗晟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照那斯图,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淼,女,1964年8月2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扎鲁特旗晟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照那斯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扎鲁特旗晟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扎鲁特旗晟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包丰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