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孔德益与宿迁市禾田粮食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德益,宿迁市禾田粮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984号申请执行人孔德益,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宿迁市禾田粮食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87408-4,住所地泗洪县车门乡王沟村(车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龙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依据(2016)苏1324民初75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宿迁市禾田粮食工贸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孔德益37560元,案件受理费372元,由宿迁市禾田粮食工贸有限公司负担347元、孔德益承担25元。经申请执行人孔德益申请,2017年2月15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3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宿迁市禾田粮食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7年3月6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7月21日轮候查封宿迁市禾田粮食工贸有限公司位于泗洪县车门乡泗宿公路北侧(车门工业园)1-7幢房产,机器设备正在另案依法处置,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