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刑初111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旗(自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7]10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旗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被告人王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5日10时许,被告人王旗在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牙科门诊候诊大厅的椅子上捡到被害人何某某遗忘于此的钥匙一串,遂起意盗窃。王旗后于该医院东门非机动车停车场内,通过遥控钥匙探锁的方式,窃得何某某价值人民币1,890元的杰宝大王牌TDR2189Z型电动自行车1辆。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后经侦查,于同日晚抓获被告人王旗,并缴获王停放于暂住处楼下的涉案电动自行车。王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人郁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相关照片、视频截图、工作情况,上海市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行车执照及被告人王旗的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王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赃物已缴获发还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徐怡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任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二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