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城区雅宝家具与李长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城区雅宝家具,李长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742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城区雅宝家具,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经营者:张梅荣被告:李长友,男,汉族,现年约60岁,住焦作市马村区(焦作六中西边)。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城区雅宝家具诉被告李长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城区雅宝家具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城区雅宝家具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城区雅宝家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城区雅宝家具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娟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