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501执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阿拉腾其木格申请执行白斯古楞、沙仁高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1执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阿拉腾其木格,女,1958年7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桑宝拉格苏木吉日嘎朗图嘎查。被执行人白斯古楞,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苏吉嘎查25号。被执行人沙仁高娃,女,1984年8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苏吉嘎查25号。本院于2017年01月20日作出(2017)内2501执8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白斯古楞在农村合作银行的账户(账户号为6229760561200001956),现因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白斯古楞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白斯古楞在农村合作银行的账户(账户号为6229760561200001956)的查封。[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聂 彦执行员 云晓鑫执行员 李伟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