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9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赵飞与李汉祝、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飞,李汉祝,姜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113号原告赵飞,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李汉祝,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姜林,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址同上。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飞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赵飞负担。审判员 王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