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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0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堂飞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中区大坪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堂飞,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中区大坪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0021号原告:王堂飞,男,汉族,1997年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中区大坪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堂飞诉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中区大坪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6日登记立案,原告王堂飞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惠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