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魏彦平与迟继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彦平,迟继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2民初1216号原告:魏彦平,男,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迟继航,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魏彦平与被告迟继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彦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迟继航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彦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3月1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但至今被告以无款为由一直拖延不还,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迟继航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原告魏彦平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2016年3月1日,被告迟继航向原告魏彦平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借期3个月。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借款利息。本院认为,被告迟继航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原告魏彦平要求被告迟继航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借款利息,视为没有利息。但被告应承担自2016年6月1日之后的逾期还款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利息应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全部执行终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迟继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彦平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二、2016年6月1日之后的逾期还款利息,按照本金50000元,年利率6%计算至本案执行终结。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迟继航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边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