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与尹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尹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220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负责人:金峰,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根雄,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威,浙江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尹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与被告尹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1572元,减半收取78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丽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季培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