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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3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晓燕、鲍建立等与浙江中苑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燕,鲍建立,浙江中苑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3390号原告:吴晓燕,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鲍建立,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浙江中苑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白塔镇振兴路镇政府对面。组织机构代码06203239—0。法定代表人:应金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叔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燕、鲍建立与被告浙江中苑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晓燕、鲍建立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泮永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艺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