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礼英、武汉淇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礼英,武汉淇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42-3号申请执行人陈礼英,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万少敏,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汉淇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天兴乡天兴村一组48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兰,执行董事。陈礼英与武汉淇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4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淇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32874.32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在湖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32874.32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淇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32874.32元的查封。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继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