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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2民特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丁晓波与周连伟宣告死亡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晓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72民特50号申请人:丁晓波,女,汉族,1968年4月30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前阳镇。申请人丁晓波(以下简称申请人)请求宣告周连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系周连伟之配偶,周连伟于2016年12月5日在随渔船出海作业期间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周连伟死亡。经查:周连伟,男,满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原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系申请人之配偶。2016年12月5日,周连伟在随丹渔捕3057船出海作业期间落水失踪。丹东渔港监督处于2017年3月6日出具《事故证明》,证明周连伟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4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周连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连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周连伟自失踪之日至今没有音信,经有关机关确认其已无生还可能,本院发出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其配偶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连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毕崇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