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3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龙建民与蒋祖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建民,蒋祖刚,贵阳绿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3303号原告:龙建民,男,1972年9月7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被告:蒋祖刚,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第三人:贵阳绿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望哨坡。法定代表人:陆玮。原告龙建民与被告蒋祖刚及第三人贵阳绿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建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龙建民负担。审判员 魏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长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