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3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现国与平现成、甄彩霞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现国,平现成,甄彩霞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824号原告:王现国,男,196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育,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现成,男,1973年8月6日生,汉族,住××。被告:甄彩霞,女,197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颜涛,系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王现国与被告平现成、甄彩霞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现国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现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现国负担。审 判 长 岳源超审 判 员 周国强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