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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3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现国与平现成、甄彩霞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现国,平现成,甄彩霞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824号原告:王现国,男,196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育,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现成,男,1973年8月6日生,汉族,住××。被告:甄彩霞,女,197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颜涛,系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王现国与被告平现成、甄彩霞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现国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现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现国负担。审 判 长  岳源超审 判 员  周国强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