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行、陈裕强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行,陈裕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4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行,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东路172号。负责人:王旭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裕强,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陈裕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裕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裕强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6994.32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裕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行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晓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