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04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刘x与被告马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马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民初1387号原告:刘x。被告:马x(曾用名马xx)。原告刘x与被告马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3000元及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26000元从2010年6月20日起算,27000元从2015年7月14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6月,被告向原告借用一张额度为26000元的信用卡;2014年,被告再次向原告借用一张额度为20000元的信用卡,并超额使用。至2015年7月14日,被告共向原告借款5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5年12月31日前还款53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现归纳如下:2015年7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本人马xx今日向刘x借款伍万叁仟元整,在于今年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由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3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3000元及利息,本院对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余利息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x支付借款本金53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1200元,其中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 立人民陪审员  郭静娣人民陪审员  季金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