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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宋启燕、解大清、杨先林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启燕,解大清,杨先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2322号原告:宋启燕,女,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解大清,男,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杨先林,女,1957年2月28日,汉族。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22号。法定代表人:戴荣达,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宋启燕、解大清、杨先林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在追缴案件受理费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启燕、解大清、杨先林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启燕、解大清、杨先林撤诉。审判员  张书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