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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高凯与孙海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凯,孙海宾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1361号原告:高凯,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天水忆犹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水市秦州区。被告:孙海宾,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原告高凯与被告孙海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高凯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X元,由原告高凯负担。审判员  张晓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珺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