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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3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许银龙与王海、李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银龙,王海,李勤,蔡智,郭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3324号原告:许银龙,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被告:李勤,女,出生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被告:蔡智,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郭文涛,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许银龙与被告王海、李勤、蔡智、郭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许银龙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银龙撤诉。案件受理费8925元(减半收取),经本院院长批准退还原告许银龙;送达费90元,由原告许银龙负担。审判员  张健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满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