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徐春国、黄平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春国,黄平光,黄平红,黄平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195号申请人:徐春国,男,197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申请人:黄平光,男,1965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申请人:黄平红,男,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申请人:黄平和,男,1963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受理徐春国诉黄平光、黄平红、黄平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春国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877元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平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崔口营业所的账户(账号:62×××95)存款30877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7月19日至2018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