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恢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徐婷婷、刘海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婷婷,刘海鹏,刘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455号申请执行人:徐婷婷,女,1982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刘海鹏,男,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刘海斌,男,197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本院在执行徐婷婷与刘海鹏、刘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海斌所有的位于潍城经济开发区卧龙西街8743号舜和园小区4号楼2-901房产一套,现因申请人提出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海斌所有的位于潍城经济开发区卧龙西街8743号舜和园小区4号楼2-901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帅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