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9民初5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建华、谢爱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建华,谢爱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247号原告刘某。法定代表人刘成龙。委托代理人卢健政。被告赵建华。被告谢爱芹。被王利周。委托代理人陈飞燕。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负责人龚振。委托代理人陈冬花。委托代理人杨晓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负责人桑正东。委托代理人樊琪。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建华、谢爱芹、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长  张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