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5民初5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金永、张惠英等与吴伟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金永,张惠英,吴伟清,吴玲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562号原告:沈金永,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张惠英,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吴伟清,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吴玲娥,女,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沈金永、张惠英与被告吴伟清、吴玲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金永、张惠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沈金永、张惠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碧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闪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