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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4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罗红霞与武汉源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红霞,武汉源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4744号原告:罗红霞,女,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被告:武汉源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889号武汉光谷国际A座907室。法定代表人:秦少鹏。原告罗红霞与被告武汉源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罗红霞于2017年6月29日收到本院的交纳公告费用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红霞承担。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张春华人民陪审员  吴小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