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贺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81刑初260号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强,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捕前住辽宁省新民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6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经新民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新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民市看守所。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计兴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9日14时许,新民市交警大队会同新民市卢家屯派出所联合执法,在辽宁省新民市张家屯乡柴家窝堡村一号路经正在由北向南驾驶机动车(无车牌)的被告人贺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贺强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201.4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贺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现场照片,户口信息,驾驶人信息及车辆照片,被告人贺强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酒精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贺强有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贺强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并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中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