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4252、4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娄秋红与汝州市新洁环卫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秋红,汝州市新洁环卫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252、4790号原告:娄秋红(被告),女,汉族,1968年4月14日出生,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徐士伟,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汝州市新洁环卫服务中心(原告),住所地汝州市物丰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40741293X(1-1)。法定代表人:任铁国,男,汉族,1967年3月8日出生,住汝州市,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景红,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林飞,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娄秋红诉被告汝州市新洁环卫服务中心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原告汝州市新洁环卫中心诉被告娄秋红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7月18日达成协议,被告汝州市新洁环卫服务中心自愿一次性支付原告娄秋红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共计84000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该84000元已当庭支付给原告娄秋红。原告娄秋红当庭表示同意。原被告双方均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娄秋红(被告)、被告汝州市新洁环卫服务中心(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娄秋红、被告汝州市新洁环卫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被告汝州市新洁环卫服务中心(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宗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