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北京X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X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杜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58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956XXXX。被执行人杜XX。本院在执行北京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杜XX(2016)京0112民初9734号民事调解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承办人查明被执行人杜XX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亦未向我院提供杜XX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杜XX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97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寒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