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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执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芜湖固久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芜湖固久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滨峰,赵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2执2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住芜湖市繁昌县,机构代码:84974570-6。法定代表人:韩万安。被执行人:芜湖固久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繁昌县,机构代码:66141013-8。法定代表人:赵滨峰。被执行人: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繁昌县,机构代码:66945189-0。法定代表人:万磊。被执行人:赵滨峰,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42岁,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赵松涛,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38岁,汉族,住芜湖市马塘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繁民二初字第006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固久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滨峰、赵松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执行人芜湖固久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繁昌县荻港镇新河村的证号为:繁昌房004XXX、004XXX号房产及房产所占土地。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全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