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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恢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曲迪与黄丹、张海龙、公主岭市永合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迪,张海龙,黄丹,公主岭市永合玻璃制品有限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恢265号申请人曲迪,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张海龙,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黄丹,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公主岭市永合玻璃制品有限公。住所公主岭市经济开发区腾飞大街南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迪被执行人张海龙、黄丹、公主岭市永合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公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