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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5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5737号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代越,董事长。被告:孙凯,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