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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1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渭南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1116-1号申请执行人渭南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武利,系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少宏,系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阳,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21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渭南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渭南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2民初219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渭南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陕西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继军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孙兴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刚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