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明与林桂萍、廉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林桂萍,廉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3民初566号申请人:赵明,汉族,1984年4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林桂萍,汉族,1965年6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廉东明,汉族,1964年5月11日出生。申请人赵明诉被申请人林桂萍、廉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以担保人刘爽在黑龙江龙江银行萝北支行账户622860368XXXX内的X元存款提供担保,请求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林桂萍、廉东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工资账户、股票交易账户,以X元为上限;查询并查封被申请人林桂萍、廉东明的房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林桂萍、廉东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工资账户、股票交易账户,以X元为上限;二、查询并查封被申请人林桂萍、廉东明的房产;三、冻结担保人刘爽在黑龙江龙江银行萝北支行账户6228603680XXXXX内的X元存款。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