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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4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虎国亮诉云南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陆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国亮,云南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陆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1111号原告:虎国亮,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回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现住昆明市呈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霖,云南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陆勇,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了原告虎国亮与被告云南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陆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虎国亮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虎国亮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虎国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5.5元,由原告虎国亮负担。审 判 长  林 莉审 判 员  方铮铮人民陪审员  段学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馨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