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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2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黔西南州泓伟建材有限公司与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浩然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黔西南州泓伟建材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浩然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1902号原告:黔西南州泓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南环路226号。法定代表人:龙鸿志,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厦48号新达商务大厦1208室。法定代表人:张琳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贵州浩然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振兴路02幢1-7层。法定代表人:王翔。本院在审理原告黔西南州泓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浩然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黔西南州泓伟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黔西南州泓伟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西南州泓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460元,减半收取计4230元,由原告黔西南州泓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宁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恭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