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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卞学苏、刘宏宇、刘宏涛与被申请人刘焕东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卞学苏,刘宏宇,刘宏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24民特2号申请人:卞学苏,女,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涛,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沈阳市于洪区。申请人:刘宏宇,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涛,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沈阳市于洪区。申请人:刘宏涛,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沈阳市于洪区。申请人卞学苏、刘宏宇、刘宏涛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卞学苏、刘宏宇、刘宏涛称,诉讼请求:申请宣告刘焕东死亡,事实和理由:刘焕东与申请人卞学苏系夫妻关系,刘焕东与申请人刘宏宇、刘宏涛系母子关系。2008年4月19日,刘焕东离家。2008年4月20日,刘宏涛向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报案,经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确认,刘焕东于2008年4月19日在沈阳市于洪区杨士乡杨士村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焕东,男,195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于洪区某某乡某某村。原住沈阳市于洪区某某乡某某村。系申请人卞学苏的丈夫,系申请人刘宏宇、刘宏涛的父亲。经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确认刘焕东于2008年4月19日起失踪,现下落不明已满4年。申请人卞学苏、刘宏宇、刘宏涛申请宣告刘焕东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焕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焕东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焕东与申请人卞学苏系夫妻关系,刘焕东与申请人刘宏宇、刘宏涛系父子关系。2008年4月19日,刘焕东离家。经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确认刘焕东于2008年4月19日日起失踪,现下落不明已满4年。经本院公告期届满,刘焕东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焕东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雪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