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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鼎昌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鼎顺管材有限公司、张月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鼎昌物资有限公司,重庆鼎顺管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96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鼎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全悦钢材市场E幢21号,组织机构代码78155538-2。法定代表人刘学梅,重庆鼎昌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鼎顺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歌乐山村黄花园社,组织机构代码56874788-7。法定代表人张月忠,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鼎顺管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苏省苏州市。本院在执行重庆鼎昌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鼎顺管材有限公司、张月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重庆鼎顺管材有限公司、张月忠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重庆鼎顺管材有限公司、张月忠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鼎昌物资有限公司货款等共计16000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92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96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