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小强与重庆市武隆区鸭江镇政府武隆区鸭江镇高兴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920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强,武隆区鸭江镇高兴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市武隆区鸭江镇人民政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6民初2020号原告:杨小强,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莉,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隆区鸭江镇高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鸭江镇高兴村。负责人:夏吉权,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重庆市武隆区鸭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鸭江镇庙坝子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2774862237F。法定代表人:雷晋,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荣,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财,重庆市武隆区鸭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小强与被告武隆区鸭江镇高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兴村委会)、重庆市武隆区鸭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鸭江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年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熊强独任审理,于同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小强及委托代理人秦莉、被告高兴村委会的负责人夏吉权、被告鸭江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荣、陈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小强起诉请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1737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被告鸭江政府需对其辖区内大湾水库进行整治,高兴村委会前书记于2015年12月23日请原告为大湾水库整治工程的边坡和涵洞基础部分提供挖机、装载机、水泥管子,整个工程历时7天。2016年1月1日,原告与高兴村委会对工程进行了结算。此后,鸭江政府将大湾水库的后续整治工程发包给了其他人并支付了工程款。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时,二被告相互推诿。被告高兴村委会辩称,如果结算的款项在设计图纸之内,就不应该由本村支付。在设计之外,就应由本村支付。被告鸭江政府辩称,原告不是承包主体,也不是承包合同的相对方。大湾水库的整治工程是承包给其他人的,原告所做的事务是否在整治范围内,应由水务局认定后才能确认。经审理查明,高兴村委会需对本村的大湾水库进行整治。2015年12月,时任高兴村委会的支部书记黄志权请杨小强提供挖机、装载机和水泥管子。杨小强按要求提供了挖机、装载机等进行了作业。2016年1月1日,杨小强与高兴村委会进行了结算,结算单据上注明:“挖机时间:12月23日至29日止,共计时间41.20分(大写肆拾壹点贰拾分),每小时400元,共计现金16530元(大写壹万陆仟伍佰叁拾元)。装载机时间12月24日,时间7.30大写柒点叁拾分,每小时200元,共计现金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水泥管子:300的6条,单价25元,共计150元。1米的7条,单价170元,计1190元,共计现金1340元(大写壹仟叁佰肆拾元),以上累计现金19370元(大写壹万玖仟叁佰柒拾元)。注:公路压坏赔偿3000元,大写叁仟元未减。记录人刘信文。支:17370元壹柒仟叁佰陆拾元整,黄志权”。2017年3月31日,夏吉权在单据中注明:“此条子所用的挖机和管子都是属于大湾水库整治工程之列,情况属实。”杨小强多次向高兴村委会及鸭江政府要此款无果。审理中,高兴村委会认可压坏的公路赔偿2000元。另查明,鸭江政府就大湾水库的整治工程与他人程某签订了承包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杨小强所做的范围是否在大湾水库的整治范围内均不知晓。黄志权已去世。本院认为,黄志权系高兴村委会的支部书记,其就本村的事务应邀杨小强来完成,杨小强提供了挖机、装载机等完成了承揽事务,原告杨小强与被告高兴村委会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虽然杨小强完成的事务与大湾水库的整治工程相关,但因各方当事人均不知道是否在大湾整治工程的范围之内,对此应由被告高兴村委会支付原告杨小强的承揽费用。若杨小强完成的事务属大湾水库的施工范围,高兴村委会可向大湾水库的承包人追偿。虽然鸭江政府是大湾水库的发包方,但没有与杨小强形成合同关系,杨小强主张的费用与鸭江政府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隆区鸭江镇高兴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杨小强的承揽费用17370元。二、驳回原告杨小强要求被告武隆区鸭江镇人民政府支付费用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7元,由被告武隆区鸭江镇高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熊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云 搜索“”